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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分中含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如何进行定性的请示”得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的答复。 该局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黄色”等物品不得用作一般食品原料的批复》,并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事务公开进行《新食品原料、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证明》, 除了公布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上记载的物品仅限于保健食品的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上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生产经营。

保健食品中可用物品清单上的物品需要用于一般食品生产的,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不按照上述规定采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上记载的物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安全性判断的规定解决。 (中国中医药报) )。

标题:“川贝枇杷汤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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