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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的判断结果,为降低药品的录用风险,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知,修订了单独口服制剂证书的不良反应、禁忌、某些事项的观察等项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各生产单位应当在年4月30日前,按照《药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修订证书的补充申请书并备案。 证书的其他复印件必须与原批准复印件一致。 补充备案申请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采用原药品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将证书修订复印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公司等机构,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一并修订。

“国家食药总局修订独一味口服制剂证明书”

单独口服制剂有颗粒、软胶囊、分散片、咀嚼片、滴丸、丸、泡腾片、片、胶囊等。 有活血止痛、化瘀止血。 用于许多外科手术后切口疼痛、出血、外伤骨折、筋骨扭伤、风湿痹痛及崩漏、痛经、牙龈肿痛、出血等疾病。 (中国中医药报) )。

标题:“国家食药总局修订独一味口服制剂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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