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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7个省市开展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除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立中医类医院。

通知确定,允许境外投资者以新建或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设立专科医院考核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将外资医院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向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许可。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中国中医药报) )。

标题:“港澳台可在7省市独资设中医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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