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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作为指导中医药快速发展的根本法律,必须始终站在国家和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出发,不限制部门和领域; 强调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中医药的立法宗旨,必须改善中医药管理,更好地促进中医药的快速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的优势,维护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特点,使中医药全面、和谐 为促进可持续快速发展,将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等纳入法律框架下,比较中医药快速发展中存在的首要问题,重视体制、机制创新,妥善解决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关系,解决相关法律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以法律形式保障中医药政策的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支持中医药快速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但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多局限于宏观层面,没有形成系统具体的制度措施,因此无法很好地贯彻。 通过中医药立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落到实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保护中医药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的发挥。

中医药是具有中国独特特点的医学科学,继承是中医药快速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医药快速发展的内在规律。 但由于各种原因,继承不足、中医药特色发挥不足始终是扰乱中医药快速发展的难点。 在现代社会,继承经常受到冲击和弱化,由各国以前传下来的医学迅速发展的历史说明。 目前,历代名医和现代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以及历史上长期积累的一些行为有效的诊疗技术和做法等还缺乏有效的继承机制。 因此,在我国迅速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的发挥。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建立符合中医药快速发展规律和自身优势的管理制度。

中西医是两种不同的医学体系,认识和诊疗疾病有各自的理论和技术途径,也有其自身的快速发展规律和优势。 但是,由于中医药没有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专门的法律,目前中医药的管理基本参照西医的管理模式,难以体现自身的优势,难以按自己的规律办事,这种情况严重体现了中医药的特色 因此,有必要通过中医药立法,建立符合自身规则和优势的法律制度,为中医药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保障机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优秀文化瑰宝,是中国不可缺少的重要卫生资源,迅速发展中医药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的快速发展受到影响和制约,目前中医药在管理、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实务方针还很难实现。 在投入方面,缺乏稳定的保障机制,经费投入与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相符。 在管理方面,全国中医药管理机构尚不健全,地市以下很少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基层地区连管理者都没有。 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从法律上确定政府在中医药规划、投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为中医药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快速发展中医药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快速发展的格局。

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需要依靠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的结合,依托重叠的政府经营公立医院,动员社会力量快速发展中医药,在社会、民间、基层快速发展适合中医药优势的诊所等,壮大中医药队伍,多元化医疗运营。 推动所有不同制、经营性质的中医药医疗机构和谐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简单、方便、检测、廉价”的优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发挥每个人社会力量办医疗的作用。 促进家庭的进入,将对目前比较有限的社区、农村中医药服务资源起到比较有效的补充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卫生诉求。

“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快速发展(二)”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医药立法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改革的快速发展不断呼唤,人民的健康诉求殷切期盼,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翘首以盼。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中医药蓬勃发展、飞速发展新时期绚烂多彩的画卷就在我们面前。 (中国中医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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