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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辽宁省食药监局发布《利用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以前传入的技术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开始采用医疗机构应用以前传入的技术配制中药制剂备案。 从这一天开始,辽宁省食药监局不再受理以前流传的中药制剂注册申请。 以前受理的中药制剂注册申请已经传出,申请人应当申请撤回。

“辽宁启动医院以前传下来中药制剂备案”

在医疗机构备案的以前传入的中药制剂,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载的诊疗范围一致; 中药配方颗粒、与市场上已经供应的品种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申报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制剂,不得备案。 医疗机构要严格论证中药制剂问题制作所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程质量管理,对制剂的安全性、比较有效性负总责任,要进一步积累临床采用中的比较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以前流传下来的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的制剂广告。

“辽宁启动医院以前传下来中药制剂备案”

截至6月5日,39个医疗机构进行了系统注册,28个品种备案合格。

标题:“辽宁启动医院以前传下来中药制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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