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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术,推进中医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几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实施方案》(中国中医药人教发) )

第二条通过实施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探索建立中医药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录用制度。

本计划支持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包括“岐黄学者”和“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其中“岐黄学者”分为临床型和科研型。

第三条本计划的实施,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为领军人才的成长和快速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逐一发挥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计划的实施大致遵循以下内容。

(一)多次遵循法则。 遵循中医药快速发展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快速发展,重复中医药原创思维,利用现代科技做法推动中医药传承快速发展。

(二)多次要求导游。 围绕中医药事业和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诉求,密切结合中医药领军人才的培养和中医药要点快速发展的诉求,诱惑中医药领军人才在推动中医药快速发展中锤炼成长,在成长中发挥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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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次重复机制创新。 通过本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发现、培养、招聘、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推进中医药人才就业体制机制的创新,营造有利于人才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多次统一调整。 树立全球意识,统筹兼顾,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研究方向兼顾中医药各行业快速发展诉求和要点问题,推动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第五条围绕支撑中医药振兴快速发展的国家战术布局实施本计划,遴选100名岐黄学者和10名中医药首席科学家,逐步形成支撑中医药事业传承快速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扩大,为健康中国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第六条遴选中医药领军人才将分阶段进行,首先遴选100名岐黄学者,然后遴选10名中医药首席科学家。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七条本计划遴选的岐黄学者必须在中医药临床实践或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从事的业务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影响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岐黄学者(临床型)应当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反复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反复要求务实与创新具有勇敢的科学精神。

)二)年12月31日未满65岁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的作用

(四)长期重复中医临床或中医临床相关中药实践工作,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门知识丰富,临床诊疗或实践能力突出;

(五)中医药理论扎实,学术成果丰硕,在全国重要学术影响较大,是本学科)专科)具有引领快速发展的能力。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和课题。 与本人研究行业相关,撰写并出版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与本人临床研究或实践行业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高级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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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托单位提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两倍以上的经费支持,配备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继承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第九条岐黄学者(科研型)应当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反复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反复要求务实与创新具有勇敢的科学精神。

)二)年12月31日未满65岁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的作用

(四)长期从事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反复进行中医药原创思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相关研究,具有引领本学科创新快速发展方向的能力;

(五)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 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制作出版与本人研究行业相关的、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行业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高级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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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托单位提供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两倍以上的经费支持,配备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继承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第十条岐黄学者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一)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实务指导教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者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

(三)国家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点学科带头人或要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点研究室负责人,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要点病种负责人。

第十一条遴选要点考虑以下几点。

(一)前期的实务基础、领导队伍建设、快速发展能力、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研究文案或方向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是否符合中医药快速发展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要点方向或要点行业?

(三)对本学科行业或相关学科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

(四)期待研究成果对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影响。

第十二条本计划的中医药首席科学家遴选条件另行制定。

第3章选择步骤

第十三条遴选本计划岐黄学者,经个人申请、机关审查、本专业行业全国知名专家(院士、国医大师、全国知名中医) 2名推荐后,由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十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计划的遴选工作,包括遴选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遴选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遴选工作专家库,专家库的条件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岐黄学者评选分为初选和会议评选。

(一)初选)根据学生科行业或专业评选,大致从遴选就业专家的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用通信或网上遴选的方法进行初选。

(二)会议遴选)按学科行业或专业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初选明确进入会议遴选的人选,办理评审材料、现场答辩、无记名投票等手续,编制入选提案名单。

第十七条入选提案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审定,在全国范围公示后公布。

第十八条中医药首席科学家遴选办法根据本计划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章任务保障

第十九条岐黄学者结合所从事的研究行业,围绕中医药快速发展的诉求和要点问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和应用性研究,加强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处理中医药行业快速发展中面临的临床或科研难题,对领域内外产生巨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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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中医药首席科学家结合所从事的研究行业,聚焦中医药要点的快速发展诉求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研究,建设创新团队,形成了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标志性成果,在本行业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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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为岐黄学者、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分别安排人均60万元以下、1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学习交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 经费的聘用管理按照《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成百上千人”人才项目(岐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汉方医药规则财经) 32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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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发挥中医药领军人才在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承担国家中医药重要科技项目、要点建设专业、要点学科、要点专科(专科病)等重要建设任务,通过项目实施提高中医药领军人才的传承与创新能力,带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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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对岐黄学者进行专题培训,鼓励岐黄学者参加高层次政治、经济、管理等理论知识的培训,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创新能力。 通过组织派遣或自行联系的方法,派遣岐黄学者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要点学科、要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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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设立岐黄学者办公室,落实岐黄学者责任制,组成传承创新团队,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培养中医药人才。 设立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实验室,实行中医药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组成科技创新团队,支持中医药开展重大科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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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支持政策配合,整合资源特点,形成支持力度。 中医药领军人才在申报重大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要点学科、要点专科建设等项目时,优先推荐。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发挥主体作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中医药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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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围绕经济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诉求,组织中医药领军人才到基层、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传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宣传培训活动,促进中医药学术经验和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转化。 鼓励中医药领军人才多种途径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每年举办1-2个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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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评

第二十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实际诉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计划入选人员制定个人、队伍、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计划,提出确定的快速发展目标、年度目标和就业计划,经逐级考核同意后,与依托单位、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书,作为考核和考核的首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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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计划实施期限为三年,为了创造宽松的学术传承和创新环境,审评采用中期审评、终期审评的方法进行。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第三年组织了最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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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最后一期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医药领军人才开展的学习交流、自主研究、团队建设、象征性成果等进行评估,并对其象征性成果的国内外同行评估情况和应用前景、团队建设情况等进行要点评估。

第三十一条谎报入选资格、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本计划支持后,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查核实后报销。

第六章组织实施[/s2/]

第三十二条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本计划实施中的违纪行为,确保本计划的公共信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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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本省(区、市)入选人员的支持政策,统一协调相关支持工作。 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流程管理,做好本计划的人员遴选、服务、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托单位制定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办法,负责本计划入选人员的培养、录用、管理、服务等具体业务,提供中医药领军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所需的业务条件和团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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