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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省卫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对吉林省中医医联体院内中药制剂的制剂采用作了规定,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各地中医联体内作为制剂采用,申请加入医疗保险

规定,中医联合体要共享院内中药制剂,必须由中医联合体主导向单位提出申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临床上需要、安全、比较有效、录用方便、价格合理的大体情况下,经审查同意,可以在中医联合体内部调剂录用。 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配送院内中药制剂。 但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院内中药制剂。

“吉林:院内中药制剂可申请纳入医保”

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实行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定价机制,协商明确调剂费用和临床采用价格。

院内中药制剂可以申请加入医疗保险。 经审查可在中医联合体内流通采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向吉林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由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院内中药制剂名称、检验报告、批准文号、聘用期限等资料。 根据综合基金的负担能力,组织相关专家考虑临床所需、安全有效、易录用、临床不可替代等因素进行考核,提交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支付范围的院内中药制剂清单,按照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谈判等方法

“吉林:院内中药制剂可申请纳入医保”

审查公布的治疗性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内部被采用为制剂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仍将按照原清算政策执行。

制剂调用医疗机构确定对制剂采用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加强对制剂转入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 制剂转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制剂证明采用制剂,不得超出范围过量采用。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制剂质量判断和不良反应监测,定期开展制剂质量分解,积极收集、报告不良反应监测新闻。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反通知规定,列入黑名单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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