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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河北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县级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坚决贯彻《放管服》有关要求,年12

《通告》确定,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时,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备案人提供其他资料。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中医药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垃圾解决方案、诊所周边环境状况证明、消防应急方案等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查。 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备案。

标题:“河北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从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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