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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十五天

《中医医术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年7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师承方法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对医术有确切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医生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医医术确实负责专家执业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技术确实有专家执业资格审查取得本行政区域内医生资格的中医技术确实有专业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技术确实需要专家执业医师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技术确实负责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审查组织的申报、初审和复审工作,取得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技术确实负责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查申请

第四条采用师承方法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对医术确实有专业知识的,可以申请参加对中医医术确实有专业知识的医生资格审查。

第五条采用师承方法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医师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学习医师和中医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治,做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通过指导教师评议;

(二)至少由两名中医医生推荐,推荐医生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过多年中医实践,申请参加医师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五年以上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五年以上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治,做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得到患者同意;

(三)至少由两位中医医生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是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用师承方法学习中医的,其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 指导老师,然后带使徒不超过4名。

第九条符合本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时间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家执业医师资格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学术确实有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专业综述。 包括医术的基本副本和优势描述、适应证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和比较有效性的证明等,以及能说明医术专业确实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班执业医生的推荐资料;

)五)采用师承方法学习中医,还应当提供与师徒的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学习师徒五年以上的说明资料,以及指导教师出具的师徒学习情况的书面评价意见、师徒的结论。 经过多年中医医术实践,还应当提供医术起源的说明资料,以及长时间临床实践的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以上的说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说明。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公示符合审查条件的人员、指导教师和推荐医生的新闻。 申请人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审查发证

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实有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资格审查执业专家评议方法,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做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专家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的奇数。

第十三条审查专家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采用中医药技术的做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判断,并与风险点进行比较,审查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和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审查的人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处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种进行审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内服药物类审查复印件包括医术起源或传承脉络、医术复印件和优势; 擅长治疗的症状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业陈述、现场问答、问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识别相关中药等。

审查专家应围绕参加者采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判断,并根据风险点审查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审查复印件包括医术起源或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复印件和优势; 所采用的外治技术及相关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情诊断重点、外治技术操作重点、技术应用规范和安全风险防控做法或措施等。

审查程序分为医术专业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审查专家应围绕参加审查者采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判断,并根据风险点审查其操作的安全风险认识和比较有效的预防方法等; 外用药物含有毒性中药的,也应评价相关中药的毒性知识。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中药内服为主,配合外治技术采用,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中药采用,应当增加相关审查复印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根据参加评审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疗效评价的关键因素进行分解判断和提问,对其医术专业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检验等方法评价效果。

第十八条经过综合评议后,评审专家对参加评审的人员作出评审结论,认定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的中医药技术做法和具体的治疗病证范围。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报告制度、中医病历编制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审查组织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药,确实有专家医生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实具备专家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审查专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级执业医生;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业知识,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师承或医术确实有专业起源背景者;

(三)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大体性强,对业务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根据参加考核的人员申报的医术专业知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业人员的医生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 审查专家对参加审查的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执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中医(专科)医生实行医生区域登记管理。 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注册取得《中医(专科)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科)医生根据考核复印件进行业务登记,业务范围包括可以采用的中医药技术做法和具体的治疗病证范围。

第二十七条中医(专科)医师在其考核所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中医(专业)医师跨省执业,应当经拟执业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登记。

第二十八条取得《中医(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以在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开业的方法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业)医生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和广告推广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中医(专科)医师必须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一个周期。 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明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科)医生的培训,为中医(专科)医生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中医(专科)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科学历,或者工作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期间全部取得不良工作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的执业医生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专业)医生管理新闻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业)医生注册新闻,实行注册复印公开制度,中医)专业)提供医生注册新闻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参加中医医疗技术确实专家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考核中发生违纪行为的,根据违反国家医生资格考试纪律的规定解决有关规定并予以处罚; 通过违纪行为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科)医师执业证书》的,从发证机关取消《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科)医师执业证书》并予以收回和通报。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业务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参加其考核工作。 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医生资格考试违纪构成解决有关规定处罚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实有专家的中医、师承方法学习中医的医术确实有专家的指导教师,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构成吊销医生执业证书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科)医生在工作中超过登记工作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中止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工作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构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乡村医生执照》的中医药一技之长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学术确实的专家医生资格审查。 另外,也可以继续作为乡村医生工作,纳入乡村医生的管理。 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不再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以前流传的医学师承和确实专家医生资格考核考试方法》的规定取得《以前流传的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与教师学习两年后,向中医技术申请专家医生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以前流传的医学师承和确实专家医生资格审查考试方法》的规定取得《以前流传的医学医术确实有专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中医技术确实可以申请参加专家医生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法学习中医的,在指导教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实有专业医生资格审查。

第四十条《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去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标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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