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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药诊所,可以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的明确位置公示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生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公布。 ”。 给中医诊所的设立带来了革新。 为了做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了《暂行办法》,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审定正式公布。

“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六问”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

《暂行办法》所称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采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或进行中药制剂、饮片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二是并非所有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如果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不应当在中医诊所开展。 例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六问”

三、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本办法从开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的标准、名称、环境保护消防要求以及不得开办诊所的情况等方面规定了开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 考虑到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级市和甘肃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中,已经将工作年限从5年调整为3年,并结合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本办法规定:“中医 对按师承方法学习中医或经过多年实践,对医术有确切专业知识的,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确定此类人员的条件是按照《中医学术有确切专业知识的医生资格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中医(专业)医生资格证书

“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六问”

二是规定中医诊所的设置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年颁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举办中医诊所必须保证消防安全,满足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五、中医诊所负责人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确定了不得开办中医诊所的情况,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复印件。

(/S2 ) )四、在中医诊所登记的步骤是什么?

根据本法规定,符合中医诊所举办条件的,向诊所举办地点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所需资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资料齐全并备案符合备案要求,当场出具中医诊所备案证; 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所有需要补正的资料。 备案人在获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可以开展业务活动。

“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六问”

(/S2 )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后监管?

本办法确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职责,体现了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鉴定。 这就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业务,主动上门服务。 检查的首要目的是验证诊所的地址、配置、诊疗范围、办公人员和设备等的真实性和备案几个事项是否一致。

“解读《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六问”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检查以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为首要,必要时对照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促进中医诊所规范医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是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高依法开展业务、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的能力。

( )六、如何与原中医诊所的管理联系起来?

现行中医诊所的基本标准规定中医治疗率在85%以上,因此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根据大众的诉求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 本方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了搞好联系,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方法。 一、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本办法施行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办法。 只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进行管理。 (吊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 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批管理,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并按照符合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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