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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陕西汉王药业有限企业等3家生产的3批药品被标示不合格。 其中包括两批中药,具体为河南省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企业生产的批号为15082721的沉香化滞丸,陕西汉王药业有限企业生产的批号为005604的沉香化滞丸。 不合格项目包括重量差、载重量差、溶解时限。

针对上述不符合要求,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采取了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公司停止采用,召回产品并加以改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上述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并在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相关单位或者公司的解决结果。

标题:“2家公司生产的 沉香化滞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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