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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了会议。 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编撰情况,并提交三审。 当天下午进行小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中医药法草案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实务委员会通过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发表、召开会议审议、开展实地调查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

12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订,比较成熟。 此外,还就中医药质量安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7个主要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了编撰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整个中医药管理系统

第一,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会公众认为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中医药监管力度较弱,建议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的规定。

保护中医药的知识产权

第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为了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有法可依

三是部分常委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2009年制定了有关部门《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由于没有确定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增加规定:“盲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个人开业办法或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保障中药的质量安全

第四,部分常委成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藏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中药材种植过程中采用剧毒、高毒性农药,确保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以前流传下来的中药配方的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别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藏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中采用剧毒、高毒农药。 ”

三是“国家对作为国家秘密的以前流传下来的中药配方的构成和生产技术给予特别保护。 ”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五,某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出,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领域发展迅速,整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诉求,但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草案中增加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快速发展和规范化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快速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

合理明确医疗服务的价格

第六,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的优势合理明确其医疗服务价格,以应对当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失衡的问题。

经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明确中医医疗服务收钱的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价格和专业技术的价值。”

加强对民族医药的支持

第七,部分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少数民族医药的相关专业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支持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国家增加规定“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生队伍建设”。 并且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快速发展的办法。

此外,还对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做了一点文案撰写。

12月9日,法制实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的代表,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公布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了判断。

与会者认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特点,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优势的管理制度,多次支持和规范并重,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逐步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而进一步规范中医药工作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草案修订已经比较成熟,第一个制度规范符合中医药快速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对比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特点,目前公布是必要和及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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