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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快速发展、中医药产业促进、人才培养、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定了建立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度的具体要求,支持中医药特色和特色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快速发展,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的中医类医院,由政府举办 确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必须规范设立中医药科、中医病床,配备中药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应急医学救援队,预防中医药传染病突发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要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要点院校和要点学科建设。

根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有的中药材料种质资源库、基因库。 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种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编制齐鲁道地药材目录,建立道地药材认定和等级评价体系,培育以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的齐鲁中药企业品牌。 中药饮片、中药的加工和生产,不得采用发霉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假、加重染色,不得违反规定采用硫磺熏烟等加工方法。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以前流传的诊疗方法和以前流传的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技术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齐鲁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目录。 在即将消失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在《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了中医药历史传承的知识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申报无形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中医药历史传承的知识保护名录,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历史传承的名称、标志。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医药专家考核制度,定期选举和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 对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应优先推荐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评选候选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迅速发展,鼓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业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将徒工课带入业务、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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