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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中医药快速发展责任落实情况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复印件。 在鼓励退休中医基层服务的高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时,应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纳入专业必修课。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惩罚条例中,征求意见稿对诋毁、中伤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治安管理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医药的快速发展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文案

意见征稿共七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就中医药服务与保障、规范与管理、保护与传承、开放与创新四个方面进行了确定。

意见征集稿指出,北京市将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互补、和谐快速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据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把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 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中医药事业改革快速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建立中医药快速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复印件的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快速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2、医疗保险将逐渐加大中医药的支持力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计划和标准,至少举办一家承担地区中医医疗中心职能的中医医疗机构。

并建立中医药特色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保障绩效考核资金。 中医药服务量与中医药诊疗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政府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根据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系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中医药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医生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中医分类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离退休中医为基层服务。 加强中医药对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生在薪酬待遇、培训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考虑。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主导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联体。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征集稿指出,要在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问题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中发挥中医药作用,制定和宣传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方案。

在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方面,征稿还提出逐步加强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医疗保险支持,动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中药制剂的支付标准。

3、鼓励乡村医生按规定种植和采用中药

关于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师承方法学习中医或多年实践,对医术有确切专业知识的,至少有两位中医推荐,通过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后,可以取得中医(专业)医师资格 根据审查复印件进行业务登记,可以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并申请按师承方法学习中医,参加第一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必须连续与中医学习五年以上。 与师学习的方法、时长和复印件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意见征集稿还鼓励在村医疗机构工作的具备中医、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栽培地产中药材,并在其工作活动中采用。

在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用药渠道,建立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制度和来源追溯制度。 有未供应炮制市场的中药饮片,应当依法向所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遵守炮制规范。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必须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采用中医的理念和技术做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应当提供医疗服务。

4、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虚假夸大推广中医药

在中医药保护和继承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医药文化保护名录制度和中医药以前流传下来的知识保护数据库,加大中医药老字号、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保护力度。 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中药资源调查和等级保护制度。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中医药文化普及和知识普及、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假、夸张地推广中医药; 不得以中医药名义骗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任何方法和行为中伤和诋毁中医药。 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征集稿还提出,在北京市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专业必修课。

市、区人民政府要建设中医药文化推广教育基地,宣传体现中医药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实务和生活习惯,举办中医药文化推广活动,使中医药成为促进大众健康的文化自觉。

5、诋毁、中伤中医药,做出牺牲,依法惩处

关于中医药开放与创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鼓励中医药开放快速发展,支持与国内外在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研、产业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合作。 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和宣传,迅速发展中医药国际贸易,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征稿分别确定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政府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由该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情况包括违反规定废除、合并或改变中医医疗机构的性质。 未按规定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审评的,等等。

“《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规提供医疗服务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涉嫌依法查处的欺诈或者虚假推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诋毁、中伤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暖的提示[/s2/]

截止到6月28日,市民可以登录北京市卫健委网站wjw.beijing.gov,在网站首页“政民交流”下的“民意征集”板块查阅草案和证明,通过以下方法反馈意见

(一)用电子邮件发送到zcfgc@wjw.beijing.gov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文字。

(二)来信通知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 100053 ) 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文字。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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