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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工作的通知》确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查。

根据《通知》的要求,医疗机构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加强行政许可部分事项被撤销后事件的事后监督管理。

标题:“院内制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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