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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副院长蒋健元一直关注中药新药的研发和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但今年,他提出了“建议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接轨”的建议。

蒋健认为,相对于西药,中药在新奇性、创造性上存在较大难度,需要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加以保护。 但是,这并没有在国际上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需要推进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结合,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提高中药生产公司的创新能力。

“蒋健委员:树立与国际接轨的中药保护品种制度”

蒋健建议,应该调整保护期,使之与知识产权规则相协调。 他指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我国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为30年、20年和10年。 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为7年,可以申请延期。 专利保护期统一为20年。 中国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超过了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关公司可能偏重于中药品种的保护而不是中药的专利保护,创新热情不高,且与世界卫生组织《贸易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的药品政策不协调。 他建议将一级保护品种调整为20年、10年,二级保护品种仍可为7年,被列为一级保护品种实施何种保护期的定义标准。

“蒋健委员:树立与国际接轨的中药保护品种制度”

蒋健还建议调整保护期延期,完全申请保护延期的条件。 例如,一级保护品种可以申请延期两次,规定每延期一次不得超过上次的保护期限; 二级保护品种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蒋健还认为,应完全申请延期保护的条件细则,强调并严格控制临床疗效和中药质量控制水平,以促进公司创新,杜绝无技术含量的简单改进。

“蒋健委员:树立与国际接轨的中药保护品种制度”

比较《条例》和《专利法》,还有很多不统一不协调之处。 蒋健建议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行政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协调机制,提出与行政法规和专利法相适应的建议,解决冲突局势。

标题:“蒋健委员:树立与国际接轨的中药保护品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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