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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生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公立医院部分服务可以委托第三方医疗机构,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注册“两证合一”

《通知》提出,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查、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测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颁发《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只在业务登记时颁发《医疗机构业务许可证》

“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整医疗机构、医师审批从业的通知》”

《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主管部门) )要加快建立审批新闻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已全面实施电子化登记管理。

标题:“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整医疗机构、医师审批从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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