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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医药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快速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举办社会力量规范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该规范,目的是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快速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的主导和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的做法,开展身心保养、疾病预防、体质改善、健康增进活动。 本规范只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本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规范一方面确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况的识别与判断、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烹饪、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另一方面确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不得采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触发法、中医微创技术、中药灌肠及其他具有侵袭性、侵袭性或危险性的技术途径; 签发药品处方不得推进治疗作用。不符合《食品药品清单》、《保健食品可用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规定禁止的中药饮片,不得口服给服务对象。 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活动; 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义,或者谎报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推广,欺骗客户,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规范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中医养生保健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等中医养生保健类职业资格,或者经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规范鼓励中医医生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业务的基础上,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烹饪等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烹饪等服务而影响其职务晋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经营场所规范服务环境、服务区域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的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和功能的需要,根据功能和用途,合理划分区域。 咨询辅导系统和操作系统服务区应独立设置,操作系统服务区应能较有效地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规范支持社会力量规范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快速发展或连锁化经营。 鼓励中医养生保健领域的社会组织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文案、培训指导、信用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不良业务记录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讯、传真等方式提交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年7月15日。

标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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