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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卫计生委印发《青海省中医学术确实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确定该省中医学术确实有专家医师资格审查程序、执行范围和监督管理办法。 在青海行政区域内按师承办法学习中医或经过多年实践,对医术有确切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实施细则。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确定,申请参加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技术确实有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申请书》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明中医专业综述( 3000字以上)包括医术的基本副本和优势描述、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比较有效性的证明等; 能够说明医术专业知识确实有效果的相关资料(每年提交反映专业疾病诊疗过程的医疗方案12件),至少2名中医类执业医生的推荐资料及其医生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推荐医生承诺书》)。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按师承方法学习中医的,还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师徒学习合同,从公证之日起连续5年学习中医和中医的说明材料(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的中医专业经典医书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教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师徒笔记每年10篇, 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 )、指导教师出具的教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教师结论、教师与医疗机构教师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过多年中医医术实践,还应当提供医术起源的说明资料,以及长时间临床实践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以上的说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说明。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在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符合审查条件的人员、指导教师和推荐医生的新闻,公示期间如有通报,取消申请人的审查资格,今后作为指导教师和推荐医生

中医医术确实有专门人员执业医师资格审查执业专家评议方法,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做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如果医术专业陈述中没有医术起源和传承脉络,或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者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一律一票否决。 中药类的内服审查程序分为医术专业陈述、现场问答、问诊法技能操作、现场中药识别和相关理论知识;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包括医术专业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中药识别及相关理论知识,申请外用药中毒性中药时,审查相关中药毒性知识和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评审专家根据参加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疗效评价的关键因素进行分解判断和提问,并对其医术专业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检验等方法评价效果。 综合评议后,评审专家以评分制的形式对参加评审的人员作出评审结论,认定了执业活动中可采用的中医药技术做法和具体的治疗病证范围。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业)医生资格证书》。 中医(专业)医生根据考核复印件进行业务登记,业务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复印件一致的中医药技术做法和具体的治疗病证范围。

“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自去年6月15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去年6月14日。

标题:“青海省印发《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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