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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决定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在藏医服务、藏药保护与快速发展、藏医药教育与科学研究、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安排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配置,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藏医科(馆)。 将符合条件的藏医诊疗项目、藏药煎剂、藏药和医疗机构内藏药试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根据《条例》,在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以藏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

标题:“云南迪庆州立法保障藏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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