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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国家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增设中医药服务贸易子系统,增加代表性中医药服务贸易指标,遴选全国中医药服务贸易基础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从业的通知》”

《通知》确定试点对象具体为省级中医医院、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高等学校、省会城市中医医院、民间医疗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机构或中药公司等。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医药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先在本区域内选定3~5家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业务基础的机构;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简章区域统计平台建设试点区域(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需要遴选15~20个单位;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贸易要点机构应当纳入本次申请范围。

“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从业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申请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商务部“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新闻系统”中每年登记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每月中医药服务贸易收入情况,经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在线向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新闻系统提出要求 另外,支持申请情况良好的单位申报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标题:“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试点从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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