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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快速发展中医条例》废止。 这是中医药法实施后首次完成修订的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这次《条例》的修改,再三促进了与规范的并存,比照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大框架,实现了“大法精神具体化、政策导向措施化、省内经验法条化、地方方法本土化”,以适应河北省的现实情况 例如《条例》规定的“经考试取得医生资格的中医,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工作,按照注册的专业领域开展医疗活动”,是为了保障中医类别执业医生的合法工作权而制定的法律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定了中医药医疗保险报销的倾斜政策,确定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医药和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率,降低报销起始线, 这意味着今后中医院和综合医院将实现医疗保险的同一标准,中医院对过去同一病种的报销比例明显低于综合医院,中医院明显处于“亏损”的状况。 新规出台后,将出现对中医药政策的倾斜,中医药在治未病、重症和疾病康复方面的独特特点将一一发挥。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条例》,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经省食药监局批准,可以在医疗机构之间调配采用。 派遣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中高等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培训培养等方面优先; 明确中医医疗服务收款项目和标准时,应征求中医药专家意见编制河北道地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药材的质量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等。 新《条例》的施行,将促进河北省中医药领域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中医药五大资源特点,加强中医药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以来,《河北省快速发展中医学条例》的修订工作一直在路上。 2月21日召开的河北省年全省中医药事业会议确定,将修改《河北省快速发展中医药条例》作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推动河北落实中医药法的重要线索,成为全年中医药事业的首要项目。 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河北省中医药快速发展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并公布。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通过审议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通报《条例》修改情况。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姜建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学习、推广和贯彻中医药法和《条例》,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大力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 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新闻,开辟专栏,促进全面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推动全省中医药事业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另外,还将通过发放单行本、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诱惑全社会关注、支持和监督《条例》的实施。 与此同时,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全面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对遗弃进行调查,一方面制定完整的配套政策,一方面及时更新,废除或修改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符合的规定,未经法律许可、不符合 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发布《河北省中医医术确实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医准入管理工作,与《条例》相一致,推进依法行政。

标题:“《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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