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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的通知》和《关于命名已上市中药通用名称的通知》,提出中药命名时要科学简洁,不重复,规范命名,不夸大疗效

针对上市中药,食药监总局确定了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况,即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情况。 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处方不同的。 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有“宝”、“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录用历史,已经形成了企业品牌,普遍接受的可以不更名。 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药制剂也不更名。

“食药监总局印发《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大体上》”

国家药典委员会向组织专家提交需要更名的上市中药名单。 新通用名称获得批准后,将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采用新名称后加旧名称的方法,使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关于采用证书、标签的问题,《关于命名已上市中药通用名称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应当自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更名后的新证书、标签 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采用原证明、标签。 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比较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采用原证明、标签直至比较有效期结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采用原证明、标签直至过渡期结束

标题:“食药监总局印发《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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