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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国家卫计委发布了第14号令、第15号令,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学术确实是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前者已经向全社会公布,后者即将公布。 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信息通风会,介绍并解读了该局制定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

“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创新了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从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该法共5章29条。 符合中医诊所举办条件的,将备案所需资料报送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出具中医诊所备案证。 备案人在获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可以开展业务活动。 本办法还确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资料,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事件的事后监督管理

“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术确专业人员医师资格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创新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法学习中医的人经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取得中医资格,强调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优势 该办法共8章41条,对审查申请、审查发证、审查组织、执业登记、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两名中医推荐,向其长时间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技术确实接受专业医生资格考核。 强调实践技能和效果评价,重视风险判断,确保医疗安全。 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经注册取得中医)专业)医师执业证书。 中医(专业)医生可以在注册的工作范围内,通过个人开业的方法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的医疗活动。

“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确实是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将分别于12月1日、12月20日正式实施。 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出台《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协助《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本省)区、市)的中医学术确实制定了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医学术确实确保专家医生资格审查的顺利实施。

“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通风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信息发言人乍得忠主持。 局法规和监督司司长余海洋介绍了相关文件的发行背景和主要复印件等。 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赵文华就相关问题与记者交流解答。 人民日报、总公司、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媒体参加通气会。

标题:“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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