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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新规定。 12日,省人社厅消息,省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细化了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生育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的支付方法。 与旧规则相比,《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生育津贴,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改变了以往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方法,规定了生育津贴与本公司的工资挂钩。 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会更高。 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相应下降。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保障弱势群体实现同城同待

《规定》第二条确定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所有职工和用工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根据旧规则,《规定》在职工加入范围内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同时将“个体经济组织”变更为“有用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另外,《规定》第三条生育保险根据属地管理,大致确定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非军籍职工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者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同等权益。 省社厅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实现同城同待。

单位工资高的话,生育津贴会更高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与旧规则缴费基数为“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笼统规定相比,新规被细分为“公司上个月员工工资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上个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为上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的乘积,则所在地级为上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的乘积计算。 新成立的公司无无限期职工工资的,以本公司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方法。 与旧规则相比,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生育津贴增加了。

据省社厅负责人介绍,变化最大的是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旧规则只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一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产假发放。 《规定》确定职工享有的生育津贴,实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发放。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为:本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加入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加入职工人数之和。 ”也就是说,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会变高。 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相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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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育津贴视为同等工资

《规定》整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资。 其中,生育津贴超过职工原有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余额低于职工原有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弥补。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为了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享受假期前参加职工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参加职工月数计算。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另外,《规定》确定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 旧规则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为终止妊娠、生育或怀孕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规定》中规定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怀孕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本单位的工资”

《规定》还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确定累计参保期超过1年的职工生育的,可以提前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经医生检查办理确认手续时,其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投保人“捐款和跑路”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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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确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天数:顺产的,为98天; 难产的情况下,生育增加30天的多胎的情况下,每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为15天; 怀孕4个月流产是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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