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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公立医疗卫生单元内设立部门负责人。

其中,前三类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公司或中外合资医药公司由外方任命和聘任的高级职务。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 不得介入或插手招标和建设项目订单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领导不得违反规定介入或介入各种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若干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法执行等活动。

“卫生部: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子女不得从事药品销售”

卫生部门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在卫生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的,不得以兼职形式报酬。 卫生部门领导干部辞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同一产品生产公司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职务管辖工作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卫生部: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子女不得从事药品销售”


标题:“卫生部: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子女不得从事药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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